互联网新闻服务应先拿许可 重要网络产品需审查

来自:湖南易图 发布时间:2017-05-03
摘要:一号令明确,包括网站、应用程序、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连续发布一号令和二号令,分别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其中,一号令明确,包括网站、应用程序、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一号令

  网络直播新闻要先拿许可

  一号令中所指的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如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需要具备几个条件,包括在中国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新闻信息提供者应设总编

  一号令明确,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上述类型的外资经营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总编辑,总编辑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同时,还应当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转载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

  一号令对转载新闻信息来源作出明确规定: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编辑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

  此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

  国家和地方网信办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

  违反该规定的可以处以5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号令

  执法人员考取执法证后才能执法

  二号令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的执法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和说明。

  首先,执法人员应当参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才能从事执法工作。

  此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由国家网信办管辖。管辖地网信部门如认为应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应把所有材料证据报送发证的网信部门,由发证单位作出是否吊销的决定。

  在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能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网信部门在立案前,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财产权利。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依法对涉案计算机、服务器、硬盘、移动存储设备、存储卡等涉嫌实施违法行为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作出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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